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孝感陈某某全责!!从直行道右转会被拍照吗
2025-06-25 | 作者:产品中心
3月19日11时许,陈某某驾驶鄂A9***U号小型轿车从孟宗大道右转专用车道右转弯驶入汇通大道时,与沿汇通大道行驶安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,造成安某某受伤,两车及其他财物受损的交通事故。
当事人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四章第五十二条第三项“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,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”之规定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》第五十一条规定: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,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、行人先行。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》第五十二条规定: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,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。
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,在交通标志、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时,进入路口前一定要多观察,减速慢行,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