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全面加强我市地名管理工作,根据《杭州市地名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现将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有关地名管理工作的职责明确如下:
各区人民政府,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,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,杭州高新开发区(滨江)管委会、政府,市计委、市建委、市规划局、市房管局、市国土资源局、市市政市容局、市公安局、市交通局、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(市园文局)、市城管执法局、市工商局、市新闻出版局、市广电局、杭报集团。
承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和更名事项,审核市区范围内各类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的申报,审批各类住宅区、大型建筑物等的地名,核发《地名使用批准书》,公告标准地名;
2、各区人民政府,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,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,杭州高新开发区(滨江)管委会、政府
做好区管道路和辖区内门(幢)牌的编制、设置工作以及日常管理工作,做好巷、里、弄牌和住宅区道路牌、指示牌、示意牌的设置和管理工作;
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审批以及主要项目名称的确定,涉及地名的,应与市地名管理部门联系,经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再予批准。
市区道路、桥梁和公共设施的命名或更名,由建设单位提出,市建委组织选择和申报,并将有关方案提供市地名管理部门;
对住宅区、大型建筑物(大厦、大楼)等项目的审核、审批,应由申报单位提交地名管理部门发放的标准地名批准书;
对各类住宅区、道路、大型建筑物的竣工验收,应将地名标志的设置作为验收内容之一,并请地名管理部门参与验收,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。
在发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时,凡涉及建筑物、构筑物名称的,应当查验地名批准文件,尚未批准地名命名的,不予办理有关手续;
市区主要道路路牌的设置以市地名办确定的标准地名为准,其设置的位置、数量和标志的规格,应依据国家、省、市有关法规规定实施;公共交通的站名,凡涉及地名的,必须采用经地名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地名。
风景旅游景点(区)内的指示牌中涉及的地名,必须使用经批准的标准地名,其设置的位置、数量和规格应依据国家、省、市的有关法规规定实施,具体设置工作由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(市园文局)负责落实。
依照《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有关规定,对门(幢)牌破损、不齐全,在限期内未改正的,依法实施处罚;
依照《杭州市地名管理办法》、《杭州市门(幢)牌管理规定》,协助市地名办对违法使用地名和市区的门(幢)牌违规行为进行查处,并视情开展专项整治活动。
企业登记或更改地址,其提供的“产权证明”上载明的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的,应请企业提供门(幢)牌证明,并注明原地址;